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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71号 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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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71号

  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2967004R

  法定代表人:缪国峰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建设有2个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仓库内贮存表面处理污泥(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约5吨、废包装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3个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你公司不锈钢镜面抛光车间及污泥暂存仓两个场所共贮存有30吨表面处理污泥(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三、你公司已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的金属包装容器配件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设置的五金前处理线、喷粉固化线、五金磷化表面处理线产生的废水、废气对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新增1000吨包装容器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9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50吨多晶硅切削液、300吨润滑剂和3350吨表面处理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25号)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2021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在知悉存在违法行为后,对于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是首次违法)已及时开展整改,且并未造成客观环境污染后果,且目前已落实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四条相关规定精神,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你公司第三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5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1〕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