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61号
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2967004R
法定代表人:缪国峰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建设有2个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仓库内贮存表面处理污泥(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约5吨、废包装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3个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你公司不锈钢镜面抛光车间及污泥暂存仓两个场所共贮存有30吨表面处理污泥(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三、你公司已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的金属包装容器配件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设置的五金前处理线、喷粉固化线、五金磷化表面处理线产生的废水、废气对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新增1000吨包装容器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9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沃得钨钼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50吨多晶硅切削液、300吨润滑剂和3350吨表面处理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25号)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一、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二、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你公司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金属包装容器配件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四、责令你公司现有已取得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完成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项目立即开展国版排污许可证申领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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