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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72号 鞠玉清(是鹤山市沙坪豆鲜苑豆制品加工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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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72号

  当事人:鞠玉清(是鹤山市沙坪豆鲜苑豆制品加工坊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1NT1F0M

  鞠玉清(是鹤山市沙坪豆鲜苑豆制品加工坊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的规定,沙坪街道全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三楼的豆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坊烤干工序正在生产,烤干炉使用木柴作为燃料,存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和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7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7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1类别1关于“设施容量<2.8MW(4t/h)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