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83号
当事人:鞠玉清(是鹤山市沙坪豆鲜苑豆制品加工坊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1NT1F0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的规定,沙坪街道全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三楼的豆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坊烤干工序正在生产,烤干炉使用木柴作为燃料,存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和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责令你立即改正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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