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74号
当事人:刘鹏(江门市刘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5F5WP43
经营场所:江门市鹤山市沙坪石湖路901号
刘鹏(江门市刘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对江门市刘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1月在江门市鹤山市沙坪石湖路901号建成体育用品制造项目,从事摩托车头盔的生产,体育用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刘鹏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额度说明》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8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8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三项类别1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设施已建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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