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85号
江门市容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036947251284
法定代表人:翁伟正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鸿兴道17号之二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吹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UV光解箱内UV灯没有运行(UV光解箱内UV灯不亮,UV光解箱内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吹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仅经过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吹塑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容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瓶1000吨、塑胶杯/盖300吨、钢材模具8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江门市容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瓶1000吨、塑胶杯/盖300吨、钢材模具8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7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吹塑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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