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76号
鹤山市兆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865840P
法定代表人:吕炳东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杰洲工业区
鹤山市兆业物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3年在鹤山市沙坪镇杰洲工业区建成通用码头项目,设置有泊位2000吨深水港口码头壹个,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及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其附页、吕炳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我公司请求减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申请》和相关证据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3年在鹤山市沙坪镇杰洲工业区建成通用码头项目,设置有泊位2000吨深水港口码头壹个,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及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经我局复核、研究,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且你公司至今尚未完成整改,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75号)的处罚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7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我公司请求减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一项类别2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不属于化工、电镀、鞣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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