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88号
当事人:黄勇强(是鹤山市桃源镇黄勇强塑料加工厂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禾昌合村庙咀路边社公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便于2021年6月在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禾昌合村庙咀路边社公田租赁厂房完成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的生产设备安装并正式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从事再生塑料片的生产加工;
二、你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便已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9月2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投资额度说明》(附生产设备清单)一份、《送货单》数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的建设;你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已建成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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