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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98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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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98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273252B

  法定代表人:梁超亮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玻璃灯饰生产项目熔制玻璃工序正在生产,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取样监测,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3号〕结果表明,你公司工业炉窑外排废气的废气污染物因子中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238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的0.98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3号〕、《关于原鹤山市昌盛灯饰玻璃厂变更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审查意见》(鹤环审〔2012〕38号)、《关于鹤山市昌盛灯饰玻璃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鹤环建字〔2006〕109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你公司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