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89号
广东怡欣家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4782640W
法定代表人:黄秀洪
住所:鹤山市鹤城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内放置的17袋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39-49)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你公司未建立2021年度废活性炭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委托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1-0819-LM20)结果显示,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外排的废气污染物因子中的低浓度颗粒物浓度值>50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330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60mg/m3,上述数据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标准要求的1.5倍、1.2倍、0.7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3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关于鹤山市怡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纤维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441号)复印件、《鹤山市怡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乳胶床垫200万平方米和胶水车间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节选)复印件、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1-0819-LM20)和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一、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二、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你公司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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