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96号
鹤山市南星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3797138X4
法定代表人:雷顺元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骆屋经济合作社段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1年9月8日、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页岩砖生产项目轮窑的焙烧、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轮窑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监测,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10827-11)结果表明,你公司轮窑外排废气的废气污染物因子中氟化物平均浓度为3.95mg/m3、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297mg/m3、颗粒物平均浓度为239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人工干燥及焙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0.3倍、7.6倍、6.9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9月8日、9月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10827-11)一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你公司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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