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94号
当事人:冯月平(是鹤山市雅瑶镇志远工业油脂厂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228456
经营地址: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中攸村
冯月平(鹤山市雅瑶镇志远工业油脂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6日,我局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志远工业油脂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正在生产,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对你厂正在使用的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排放口编号:FQ1-17260)进行取样监测,该公司2021年9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1-0916-LM32)结果表明,你厂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折算浓度>50mg/m?、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77mg/m?、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51mg/m?,分别超出我局核发你厂排污许可证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的1.5倍、1.51倍、0.46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84号)、《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87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hb440700500000051E001V)、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1-0916-LM32)、《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0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3类别3:“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重金属、酸雾、有毒、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或者超标因子超过一个的;林格曼超过二级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大气污染物(不含重金属、酸雾、有毒、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每增加1个超标因子增加一万元,每个因子超标每一倍增加一万元,不足整数倍按四舍五入取整”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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