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03号
当事人:冯月平(鹤山市雅瑶镇志远工业油脂厂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228456
经营地址: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中攸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6日,我局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志远工业油脂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正在生产,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对你厂正在使用的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排放口编号:FQ1-17260)进行取样监测,该公司2021年9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1-0916-LM32)结果表明,你厂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50mg/m?,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77mg/m?、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51mg/m?,分别超出我局核发该厂排污许可证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的1.5倍、1.51倍、0.46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84号)、《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87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hb440700500000051E001V)、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1-0916-LM32)、《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立即改正你厂燃生物质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拟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你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你如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你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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