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江鹤环查〔2021〕5号
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7994490X
法定代表人:陈明暖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里元村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熔化玻璃工序和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处理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均没有使用(熔化玻璃工序配套的湿式水喷淋塔未启动、酸洗工序配套的酸雾废气净化塔未启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9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37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787994490X001V)(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熔化玻璃工序和酸洗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钻床电箱 | 3 | 厂内 | |||
成型机电箱 | 2 | 厂内 | |||
熔炉电箱 | 1 | 厂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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