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1〕4号
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7994490X
法定代表人:陈明暖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里元村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查封决定书》(江鹤环查〔2021〕5号)对你公司熔化玻璃工序和酸洗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已落实整改措施,并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1年10月17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7日
附:解除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钻床电箱 | 3 | |||
2 | 成型机电箱 | 2 | |||
3 | 熔炉电箱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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