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江鹤环查〔2021〕6号
鹤山市信城玻璃灯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1503924K
法定代表人:唐启华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委员会宅朗村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07年环评批复文件《关于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07〕85号)第四点第(三)项明确表明:按《报告表》要求对项目切口、打磨工序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清洗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后循环再生,不得对外排放;2021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打磨、切口工序配套的沉淀池东南角有1个缺口(缺口塞有塑料薄膜),沉淀池内的废水正在经缺口流至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打磨、切口工序跑冒滴漏出的废水流入地面后顺地势流入退火炉侧的低洼积水坑(不规则坑体,容积约80L,坑内有积水)和退火炉旁的次品柜侧的积水池(长:1.2米、宽:1.2米、深:0.8米,池内有积水),上述低洼积水坑及积水池内分别设有1台潜水泵并各连接有1条白色PVC管(管径约5cm),检查时积水池及积水坑的废水正在经潜水泵抽至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上述沉淀池东南角缺口、退火炉侧积水坑、次品柜积水池三处的废水正在经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流入地埋式铁管(管径约20cm)后通向该厂围墙,出围墙后接驳有地埋的黑色波纹管(管径约28cm),该黑色波纹管向东延伸约50米再向南延伸40米流至老周坑鱼塘口上方的白色PVC管出水口(管径约30cm),最终白色PVC管出水口的废水排向外环境;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你公司的打磨、切口工序配套的沉淀池内、退火炉侧低洼积水坑、次品柜积水池、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厂房外地埋的黑色波纹管缺口处、老周坑鱼塘口上方的白色PVC管出水口(共6个点位)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 (2021)第80号)监测结果显示,厂房外地埋的黑色波纹管缺口处的外排废水污染因子中氨氮浓度为24.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07〕85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 (2021)第80号)和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项目切口、打磨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信城玻璃灯饰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切口机 | 1 | 该公司内 | |||
磨口机 | 1 | 该公司内 | |||
钻孔机 | 1 | 该公司内 | |||
酸洗线 | 1 | 该公司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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