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1〕7号
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8209306L
法定代表人:冯国庆
住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电炉熔化、重力浇铸、锻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使用(水喷淋塔电机未启动、喷淋塔水箱水体静止),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262号)、冯国庆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电炉熔化、重力浇铸、锻压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重力浇铸 | 2 | 车间内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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