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1〕8号
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78901389C
经营者:陈东林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压铸(熔炉熔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未开启(喷淋塔水箱水体为静止状态),引风机皮带缓慢转动,集气罩收集风管口为封闭状态,压铸(熔炉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厂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年产锌合金卫浴配件200吨新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年产锌合金卫浴配件20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2号)、《授权委托书》、陈东林和冯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压铸车间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厂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厂承担。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厂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厂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压铸机 | 2 | 车间内 | |||
压铸机电箱 | 2 | 车间内 |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