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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96号 彭兴金(是江门市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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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96号

  当事人:彭兴金(是江门市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Q20E3A

  经营场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工业区

  彭兴金(是江门市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对江门市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在鹤山市共和镇平汉工业区建成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从事铝合金配件和五金配件的加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第68项目类别中“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我公司彭兴金职务及具体负责工作内容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赖升及彭兴金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股东,负责该公司内全面工作,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8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2021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提出你所在的江门市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完成环评报批手续的原因是所在工业区规划图资料没有审批下来,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且公司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及你个人家庭情况困难,请求我局酌情从轻处理。经研究,我局认为:1、该公司所在猫山工业区的规划图资料未通过审批,不能成为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常生产的理由,该公司的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于2016年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现拟对你作为该公司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7万元已是最低处罚金额。综上,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8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