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97号
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CB0463
法定代表人:彭晓春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B区和顺路654号(中欧富华工业园区内)
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生产复合材料的两台移动式发泡系统正在使用,注料工位未采取围蔽措施,集气罩已拆除,配套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没有使用(风机未运转),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发泡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环境违法行为;二、你公司将三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堆放在机械停车设备车间,将六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堆放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内,未贮存在已有的危险废物仓库,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m2车厢厢体复合材料、300套机械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关于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m2车厢厢体复合材料、300套机械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52号)、彭晓春和源锦胜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类别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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