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09号
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CB0463
法定代表人:彭晓春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B区和顺路654号(中欧富华工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你公司正在生产,两台移动式发泡系统正在使用,注料工位未见围蔽措施,集气罩已拆除,配套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没有使用(风机未运转),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发泡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环境违法行为;二、你公司将三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堆放在机械停车设备车间,将六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堆放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内,未贮存在已有的危险废物仓库,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m2车厢厢体复合材料、300套机械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关于广东领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m2车厢厢体复合材料、300套机械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52号)、彭晓春和源锦胜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发泡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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