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93号
鹤山市琼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91175Y
法定代表人:刘柏禾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镇南牛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1994年8月在鹤山市沙坪镇镇南牛路村建成制鞋业项目,从事橡胶鞋底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刘柏禾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已建成的制鞋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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