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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08号 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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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08号

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0440403P

  法定代表人:谭朝润

  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七台注塑机(自编号:1、2、4、11、17、18、20)正在生产,其中五台注塑机(自编号:1、2、4、11、20)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没有运行(治理设施电源为关闭状态、引风机为停止状态,引风机皮带未转动、UV灯未开启),另外两台注塑机(自编号:17、18)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营业执照复印件、谭朝润和谭根基以及王春兰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塑胶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2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0784730440403P001Y)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