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江鹤环撤〔2021〕3号
当事人:陈明坤(是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
经营场所:鹤山市鹤城镇新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4992395N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3号),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你和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均向我局提交《申诉书》各一份,均提出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变卖工厂内的机器设备,遣散所有生产工人,不存在复工复产的可能性,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经我局核查和研究,你和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申诉内容属实,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你作为该公司涉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一并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9月9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3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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