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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号 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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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号

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9JRCXE

  法定代表人:肖安民

  住所:鹤山市双合镇河西开发区5号1座(一址多照)

  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建设项目,并于2020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灌浆浇筑、自然风干固化、切边、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自建的治理设施处理后对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23号)、《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