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8号
当事人:陈东林(为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78901389C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
陈东林(为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经营的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压铸(熔炉熔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未开启(喷淋塔水箱水体为静止状态),引风机皮带缓慢转动,集气罩收集风管口为封闭状态,压铸(熔炉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厂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年产锌合金卫浴配件200吨新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址山镇信兴达五金厂年产锌合金卫浴配件20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2号)、《授权委托书》、陈东林和冯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2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2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4类别1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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