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号 鹤山澳鸿实业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号

鹤山澳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517252868

法定代表人:张美亮

地址:鹤山市桃源镇桃源大道南223号

鹤山澳鸿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办理经营主体变更手续,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20吨建项目的经营权后,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末新增六台滚塑机、四条半自动发泡机、两条自动发泡机、两台吹塑机、两条电热隧道风炉、两个电热烤箱、一批滚塑和发泡模具等设备,在鹤山市桃源镇桃源大道南223号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从事保温箱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批复》(鹤环建字〔2004〕140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2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137号)复印件、《关于同意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3〕26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20吨建项目变更经营主体意见的函》(鹤环审〔2018〕81号)复印件、张美亮和张崇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复核、研究,你公司提出的“现有的滚塑机及其相关滚塑设备已经鹤山市环保局批复并验收,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与事实不符,你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取得《关于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2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于2013年9月5日取得《关于同意鹤山市桃源商大饰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但你公司于2018年新增设备(六台滚塑机、四条半自动发泡机、两条自动发泡机、两台吹塑机、两条电热隧道风炉、两个电热烤箱、一批滚塑和发泡模具等设备),上述新增设备并没有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正式生产。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8号)拟作出的处罚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鹤山澳鸿实业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一项类别1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