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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3号 广东千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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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3号

广东千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N6Y777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

地址: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委会珠岗村斗米坑之一

   广东千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在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委会珠岗村斗米坑之一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和造纸项目,从事塑料板、防锈纸等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上述项目分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第53项目类别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 22、第37项目“造纸222*(含废纸造纸)”类别中“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截至2021年11月1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75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原辅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共八份)、沈小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李康的身份证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关于“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报告表类、投入生产阶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