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0号
当事人:鹤山市智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5LJ8D4U
法定代表人:陈世玲
地址: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62号之一西面厂房
鹤山市智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塑料制品的两条注塑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的电源处于关闭状态,抽风机未转动,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鹤山市智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五金塑料配件3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经研究,我局认为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必须确保环保治理设施开启且正常运行后,才可以开始生产活动,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类别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参照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十四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 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3.14 裁量标准,你公司属于“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应该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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