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19号
鹤山市智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5LJ8D4U
法定代表人:陈世玲
地址: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62号之一西面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塑料制品的两条注塑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的电源处于关闭状态,抽风机未转动,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鹤山市智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五金塑料配件3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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