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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7号 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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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7号

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6KAXXT

法定代表人:刘慧慧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二区28号之一(一址多照)

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贮存的约260个废包装桶(废物类别:HW49)、6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等危险废物外包装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刘慧慧和李秀玲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交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以你公司在整改期内不断完善整改且近两年受经济环境宏观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大和我局检查后次日马上整改完毕为由,请求撤销处罚。经我局复核研究,我局已于2021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指出你公司存在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贮存的约120个废包装桶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并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但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贮存的约260个废包装桶、6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外包装上均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1年8月1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关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