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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3号 当事人:沈克龙(为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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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3号

当事人:沈克龙(为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3302376W

经营场所:鹤山市共和镇共盈一路2号之一

沈克龙(为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22日对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4年3月27日以《关于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条连接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4〕36号)文件,同意该公司在鹤山市共和镇共盈一路2号之一建设年产5000万条连接线改扩建项目(扩建PVC胶粒3000吨/年),批复中明确要求“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2021年9月28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鹤山市共和镇共盈一路2号之一擅自新增壹条染色固化线和壹台开炼机,从事电线表面上色和硅胶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16年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关于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条连接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4〕36号)、《鹤山市永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5000万条连接线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关于我公司沈克龙职务及具体负责工作内容的情况说明》、欧永甜和沈克龙以及冯福泉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复核,我局认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0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1〕1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三项类别1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设施已建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