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13号
广地新材料(鹤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EB9J9J
法定代表人:张永就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文明路33号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1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在鹤山市龙口镇文明路33号之一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从事塑料挤出型材的加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278万元;
二、你公司上述塑料制品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21年8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永就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电费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原辅材料购买发票》、《投资额度说明》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塑料制品业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塑料制品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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