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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14号 鹤山市舒宝木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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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14号

鹤山市舒宝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X195142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

地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居委会石湖大江村发展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加设喷漆工序和新增壹支喷枪,于2021年8月建成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从事木质家具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的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于2021年8月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关于鹤山市舒宝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壁挂装饰板1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75号)复印件、《关于同意鹤山市舒宝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壁挂装饰板1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江鹤环验〔2020〕71号)复印件、李永祥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木质家具制造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