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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18号 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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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18号

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2968832B

法定代表人:黄产平

地址: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5年在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从事塑料包装袋的印刷加工,年使用油性涂料约18吨、油性油墨约6吨,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中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便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涂料、油墨使用量说明》、黄产平身份证副本、何盛辉驾驶证副本、电费单据(若干)、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出货单、原材料技术说明书(若干)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塑料制品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