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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23号 广东千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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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23号

广东千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N6Y777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

地址: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委会珠岗村斗米坑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于2021年在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委会珠岗村斗米坑之一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和造纸项目,从事塑料板、防锈纸等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上述项目分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第53项目类别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 22、第37项目“造纸222*(含废纸造纸)”类别中“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截至2021年11月1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75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原辅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共八份)、沈小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李康的身份证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塑料制品业项目和造纸项目的建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