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5号
当事人:骆振业(为鹤山市东丽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88045047
经营场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六街40号
骆振业(为鹤山市东丽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鹤山市东丽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7月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六街40号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从事塑料包装盒制品的加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
制品业 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21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骆志洪和骆振业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投资额确认书》、原辅料购买发票(共六份)、《授权委托书》、货物出口报关单(共两份)、鹤山市东丽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清单(共两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负责人,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复核,我局认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1〕1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三项类别1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设施已建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