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6号
当事人:鹤山市址山镇家彩卫浴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159XW0K
经营者:涂金海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民委员会水边村飞机场
鹤山市址山镇家彩卫浴五金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8日分别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12月在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民委员会水边村飞机场建成金属表面处理项目,从事五金卫浴件的来料喷漆加工,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第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类别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19年1月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溶剂型原辅料使用说明》、涂金海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2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2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一项类别1关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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