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21号
当事人:鹤山市址山镇家彩卫浴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159XW0K
经营者:涂金海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民委员会水边村飞机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8日分别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12月在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民委员会水边村飞机场建成金属表面处理项目,从事五金卫浴件的来料喷漆加工,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第67项目类别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19年1月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溶剂型原辅料使用说明》、涂金海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厂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