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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鹤环改〔2022〕1号) 当事人:鹤山市润耀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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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1


鹤山市润耀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524352177

法定代表人:张耀君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20211132021122日、2021122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1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用于生产电扶梯配件的燃成型生物质加热炉正在运行,配套治理加热炉燃烧废气的水喷淋塔未开启(水喷淋塔电机未启动),加热炉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授权委托书(共三份)《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217)、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714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0524352177001X)、倪明勇和徐北平以及张耀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