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4号
当事人:鹤山市阳光花园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380912614
法定代表人:邓顺梅
住址: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村委会筍山村大云头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和2021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5月在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村委会筍山村大云头工业区建成金属家具制造项目,从事金属家具的加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八、家具制造业21、第36项目类别中“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邓顺梅和沈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艺威化工材料规格安全表》复印件、《SGS测试报告》复印件(共两份)、材料订购单(共三份)、送货单复印件(共八份)、电费单复印件(共五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金属家具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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