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江鹤环撤〔2022〕1号
当事人:鹤山市波得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22645G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
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A区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2〕12号),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2年1月26日你公司对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我局核查,认为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九条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六条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2年1月18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2〕12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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