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2〕1号
当事人:鹤山市润耀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524352177
法定代表人:张耀君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我局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用于生产电扶梯配件的燃成型生物质加热炉正在运行,配套治理加热炉燃烧废气的水喷淋塔未开启(水喷淋塔电机未启动),加热炉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授权委托书》(共三份)、《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217号)、《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714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0524352177001X)、倪明勇和徐北平以及张耀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加热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如果完成整改,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润耀机械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包含加热炉在内的喷粉生产线 | 1 | / | / | / | 公司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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