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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2号 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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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2号

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38253933

  法定代表人:欧标弟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新兴路296号

  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2022年3月23日清理冷轧车间冷轧线产生的28.72吨废冷轧油(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贮存在鹤山市共和镇工业西区的旧火机厂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欧标弟、谭仲麟、麦安元的身份证复印件,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但于2022年6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请求减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7号)一案处罚金额的申请》,以你公司已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愿意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为由,请求我局减少本案罚款额。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同意你公司上述请求。经我局核实,你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并于2022年7月2日在江门日报登报公开道歉。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请求减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7号)一案处罚金额的申请》、《江门日报2022年7月2日A04版》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登报道歉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