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8号
当事人: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14581381
法定代表人:麦国良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路9号1座、2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印刷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UV灯箱15组UV灯镇流器中,只有6组UV灯镇流器的电源指示灯为绿灯,其余9组UV灯镇流器的指示灯不亮;在你公司员工见证下再次对UV系统进行测试,发现灯箱内15组UV灯中,7组已损坏不亮。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关于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纸类印刷生产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8〕15号)、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麦国良(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纸类印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环保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2022年5月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薄》复印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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