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14号
鹤山市骏发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7FBRQX24
法定代表人:刘天法
地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工业路7号首层(一照多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2年1月24日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工业路7号首层(一照多址)建成制鞋业项目,从事鞋材底模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中“32制鞋业”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19万元;
二、你公司制鞋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你公司提供的《投资额度说明》、《物业管理费通知单》、刘天法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制鞋业项目的建设;
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制鞋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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