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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15号 当事人:鹤山市金宝力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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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15号

  当事人:鹤山市金宝力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45509259C

  法定代表人:李北河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榜塘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车间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没有运行(引风机为停止状态,引风机皮带未转动),注塑工序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气通过敞开的门、窗无组织排放,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李北河和苏春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金宝力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厨房小家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6〕181号)复印件、《鹤山市金宝力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厨房小家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