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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7号 当事人:鹤山市名鹤鞋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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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7号

  当事人:鹤山市名鹤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344508C

  法定代表人:王传飞

  住所:鹤山市沙坪莺朗工业区(自编168号)

  鹤山市名鹤鞋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手工补色工序正在生产,手工补色工位上方配套的集气罩未设置围帘,车间的两个门口均为敞开状态,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等离子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的电源运行指示灯为关闭状态,治理设施引风机无运作声响,引风机为关闭状态,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手工补色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599号)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传飞的身份证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365号)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2〕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十四项§3.14 裁量标准,该公司属于“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小写: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