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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11号 当事人: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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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11号

  当事人: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3316188D

  法定代表人:高留国

  地址: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12日、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在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开发区擅自新增水性漆生产车间(车间内设备:研磨机2台、分散搅拌机9台、5吨搅拌罐2个),从事木器漆的生产,该项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水性漆车间原材料采购单复印件(共十九页)、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共十页)、高留国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水性漆生产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