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31号
当事人:余耀辉
工作地址:鹤山市宅梧镇榜塘工业区5号之三
余耀辉(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2年5月16日、25日对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3日以《关于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胶玩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号)同意该公司在鹤山市宅梧镇榜塘工业区5号之三建设年产100吨塑胶玩具项目,后该公司于2018年7月在上述地址建成该项目,从事塑胶玩具的生产加工,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胶玩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号)复印件、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共三份)、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共五页)、送货单复印件(若干)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7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对你继续行政处罚程序。你于2022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的上述请求。经核实,你已于2022年8月17日在江门日报A03版面公开登报道歉。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2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2〕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江门日报2022年8月17日A03版》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并登报道歉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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